不起訴書指出,游姓少女今年4月初自行離家,由莊男騎乘機車前往板橋大觀路2段某超商前接走,祖母得知之後前往警局報案,指控莊男引誘孫女脫離監護,涉犯略誘罪嫌。
警方受理後,循線通知莊男到案說明,莊男接受警詢時坦承將14歲小女友接回家,但辯稱並未限制她與家人聯繫,游姓少女也作證表示,是自己相出去玩而離家,期間除了住莊男家也曾睡在公園,更有去學校上課。
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認為,監視器僅拍攝到少女搭乘莊男機車離去,並未遭對方強暴、脅迫的不正當手段,且少女為自行主動與莊男外出遊玩,期間均非在對方實際支配下,難認莊男在主觀上有使少女與祖母完全脫離關係的惡意私圖,與略誘罪構成要件有違,因此最終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