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新北地院去年8月核發通常保護令予李女,限制吳女應遠離李女位於中和區連城路的住處至少50公尺外,亦不得對其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新北地院家事庭法官即在核發當保護令當日,當庭宣示吳女知悉。
不料,吳女從今年2月下旬開始,至5月底止,在臉書上公開發文辱罵李女「肥醜女」、「醜八怪」、「臭婊子」等,另有恐嚇意涵如「我們準備兩敗俱傷吧」、「我完全可以玩到妳徹底瘋掉 生不如死」、「快去死吧 別浪費空氣了」、「白包我都準被好了欸,妳不去死我怎麼包給妳呀!」等內容。
李女因不堪其擾憤而提告,吳女接受偵訊時坦承知悉保護令內容,以及連書帳號為其本人使用,檢察官認為,吳女以持續以臉書貼文直接指名或隱射李女,並以各貼文內容造成其精神上之侵害,所為涉犯家暴防治法之違反保護令予以起訴。
另吳女無視保護令,一再發布臉書貼文,檢察官認其發文內容可知吳女視法秩序於無物,請求法院考量吳女對李女所為精神暴力持續期間、造成李女精神損害及不尊重法秩序之態度,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