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2019年底與女友交往,隔年4月春假期間,2人吃完晚餐到酒吧續攤,凌晨3時許投宿大安區旅館,進入房間前,王男在便利商店買了2瓶水果啤酒,女方才喝一口就去洗澡,等她洗完出來,發現王男已將啤酒倒進小杯中催她喝,卻察覺酒味變苦、杯底有不明粉末,不願再喝便直接入睡。
這一睡就到隔日下午2點,王男早已離開。女方持續感到異常疲憊,直到傍晚才驚醒,發現身體不對勁,立刻以訊息質問男友「你給我喝的是什麼?」王男一開始不回,女方隨即就醫檢驗,結果尿液中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M2)代謝物,證實遭下藥。
之後對話中,女方追問動機,王男竟回:「因為妳不口交,所以才下藥,才能口交。」女方氣得回應要走司法程序,王男連忙哀求「人都會犯錯,但拜託別毀了我」,先開100萬元和解,後陸續加碼到250萬、350萬、500萬,最後甚至喊到800萬元,但女方全數拒絕。
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台北地院與高院均判刑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民事部分,一審判王男須賠償女方50萬6400元確定,另女方獲犯罪補償金20萬6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