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案發在去年5月28日晚間8點54分,林男開車行經大同區甘州街與歸綏街口左轉時,明明天候正常、視線良好,卻未注意前方行人狀況,當場撞上正通過斑馬線的盧姓婦人,造成她頭部外傷、顱內出血,經送醫搶救仍於當晚11點35分宣告不治。
林男事故發生後並未逃逸,而是留在現場等候警方,主動承認自己是肇事者,符合自首情形。審理過程中他也自白犯罪,並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完成賠償。
法官審酌林男有大學學歷,目前在保險公司任職、月薪約4萬5千元,需扶養7旬雙親及未成年女兒,家庭經濟狀況普通。雖因一時疏忽釀成當事人死亡,情節不可謂輕,但已積極彌補、態度良好,且沒有前科,最終量處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