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前女友提分手!台南惡男性侵還威脅要散布裸照
根據判決書,張姓男子與麗麗(化名)曾是一對情侶,而張男在2023年農曆新年期間,邀約麗麗前往他位於台南市的租屋處,沒想到他竟以體型及力氣優勢,無視麗麗一邊哭泣一邊要求他停止的舉動,強行脫去其衣物及內褲,親吻其脖子、啃咬胸部,並對麗麗性侵得逞。
不僅如此,張男同年底因不滿麗麗與他人交往,竟對其展開跟蹤與恐嚇,除了在12月26日晚間於麗麗住處外守候,後來也多次以LINE、微信傳送語音與簡訊騷擾麗麗,甚至傳送麗麗的裸照及性影像給對方,威脅若不按照他的要求照做,他就會公開這些私密影像,嚴重造成麗麗精神恐懼與日常生活困擾。麗麗最終忍受不了張男的恐嚇,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案。
麗麗表示,她案發前之所以會前去張男住處,是因對方打了10幾通電話,所以打算與對方見面、明確表示已無意願復合,未料一到對方住處就發現張男喝了不少酒,而她後來也被情緒不穩的張男性侵:「過程中我一直叫張男停止他都沒有理會,會停止是因為他腳抽筋,他看到我在哭,就將內褲丟給我,說你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說我強姦你。」
不過,張男則在警詢時表示,他喝酒後就陷入熟睡,並不清除有無發生性行為,只記得麗麗不斷哭泣、指控他對其強暴,又表示2人當時關係已有和緩,他沒有違反麗麗意願。
對此,台南地院審理後,查證LINE、微信通話及訊息截圖等證據,再加上麗麗強烈反抗與事後哽咽的描述,足以佐證麗麗陳述高度一致,認為張男於案發期間的確利用體型優勢,無視麗麗明確拒絕意願,強制發生性交行為,事後還反覆騷擾及威脅麗麗,對女性身體自主權與心理造成嚴重傷害。
雖然張男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但犯後並無悔意,而且麗麗也無調解意願,因此法院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8月,另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其有期徒刑4月,此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