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5月11日下午3點多,地點在北投承德路6段的新建工程工地地下室。當時兩人因清潔細節爭執,潘男隨手抄起圓管,先將張男打倒在地,見他無法起身,再繼續猛力毆打胸臂、臀部,並徒手毆打頭部。
張男渾身是傷,痛苦哀求潘男協助叫救護車,潘男這才發現張男已無法站立,緊急打電話通知主管「現場有人受傷」,並與同事一同將張男抱到1樓,隨後通知救護車將他送往榮總急救,但當晚6點20分張男仍因腦損傷、血胸與多處出血宣告不治。
張男家屬悲憤提告,警方受理後移送士檢偵辦。檢方認為潘男攻擊行為惡性重大,依法應負刑責,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提起公訴。依規定,此案將交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