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祖平透露,當她發出「求救文」後,隨即有三名女性挺身聲援,自稱同樣是受害者,願意陪她出庭。不過她考量對方生活,第一時間回應「我自己去就好」,婉拒協助。隨後檢調已主動介入調查,是否有其他被害人報案與製作筆錄。
據了解,內湖警方前天晚間已與江祖平取得聯繫,告知若遭性侵可隨時報案並製作筆錄。江祖平當時回應,「需要一點時間讓情緒平復」,再與警方約時間報案。若江決定出面,將由內湖分局帶至北市婦幼警察隊,由婦幼隊承辦筆錄,並在完成警詢後報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後續也將約談龔益霆到案釐清。
依《刑法》規定,若涉違反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依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以藥劑等方式犯之,刑度更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