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的廣告還在播?運動部五點說明澄清:不違法!
李洋甫接掌運動部長,就因廣告代言露出備受矚目。圖/董孟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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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的廣告還在播?運動部五點說明澄清: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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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3:33:00

記者:

廖貫彣

攝影:

董孟航

奧運羽球雙金得主李洋接任運動部長後,代言合約問題引發外界關注。對此,運動部今(12)日澄清,李洋的肖像授權合約都是上任前簽署,依法並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且已在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續約與活動,現僅剩既有合約待履行,期間也不會參與任何宣傳。
李洋甫接掌運動部長,就因廣告代言露出備受矚目。運動部今日發布聲明表示,依規定公務員可透過智慧財產權與肖像權取得合理報酬,李洋的相關合約均在上任前完成簽署,並未違法。至於外界仍見到的廣告,是既有肖像授權合約執行中的部分,依合約精神廠商有權走完,但李洋已明確不會再有續約或新約。
有關部長代言,運動部說明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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