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今年6月18日傍晚6時許,31歲高男搭乘935路線公車,見到附近女乘客色心大起,在行經臥龍街一帶時,伸進女子裙底下偷拍,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一旁的熱心民眾已經發現他的噁心行為,立即提醒被害女子,女子機警大叫,公車司機將車開至附近分局報警。
高男到案後辯稱,事發當下是在拍攝女子腿部,而非私密部位,但警方從查扣到的手機裡發現大量裙底風光,讓高男啞口無言,只好乖乖就辦。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依《刑法》妨害性隱私罪起訴高男。
檢方提醒,依據《刑法》第319條之1規定,無故以照相、錄影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319條之3規定,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此外,該法條還包含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意圖散布等行為,同樣受到法律處罰,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