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受僱於孫男,在其位於新莊所經營的手機周邊專賣店擔任店員,不料陳男竟利用職務之便,在今年1月至2月24日間,趁店內無人看管之際,分別竊取充電線5條、打蠟機1個、備份頭1個、256GB記憶1個、寵物毛刷1個、精油1罐、車內充電器1個、藍芽耳機1個,合計總值2萬500元。
此外,在今年2月19日前後一週的時間,客人至店內變賣3支手機,不料陳男竟起貪念,私自與廠商聯繫交易,將賺取的7000元價差占為己有,孫男發現後報警處理,並向陳男求償違約金50萬元,竊盜及侵占的不法所得2萬7500元,也被從其薪水中扣除。
陳男被抓包後,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檢方依竊盜、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認為陳男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擅自竊取業務保管的店內商品以及將客人變賣手機的差價款項占為己有,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
但衡量陳男無其他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並已由薪資扣除償還,以及審酌其智識程度、收入、家庭狀況及犯後態度良好,僅因雙方調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狀,判處竊盜部分拘役40天、業務侵占部分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皆得以1000元罰金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