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大罷免投票日,趙少康上午在大安國中完成投票後,走出圈票處時將手中選票舉起,將票的正面對著在場媒體鏡頭,直到走到票匭前才將票對折投入,引發各界質疑亮票違法。
警方調查認為,趙的行為觸犯《選罷法》第88條第2項「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向他人出示」規定,依照第105條,違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台北地檢署9月23日上午傳喚趙少康說明,他表示,「記者站在那麼遠的地方,我這樣晃一晃,哪知道(選票)是正面反面,還有人拿長鏡頭照,我只是表示有投票,不是故意要亮票,當時都講過,等等對檢察官也會這樣講」,並指整起事情根本是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北檢調查認為,趙少康身為公眾人物,且多次參與選舉甚至親自擔任候選人,應該清楚不得亮票規定,卻刻意違反法律,事後又辯稱不是故意,態度不足取,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