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說明,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難發揮刑罰以達遏止犯罪效果。這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百萬元下修為達1百萬元者,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並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千萬元以上者之法定刑,同時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之法定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拖延,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才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以維護人民權益。
特別的是,這次修法也增訂「禁奢條款」,詐欺加害者於犯罪後,在賠償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