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公司指控,詹景超、詹皓鈞明知公司112年已編列2億3000多萬元的高額行銷預算,卻仍追加6300萬元行銷費用,與天熹公司葛福鴻簽訂合約,雙方約定以3500萬元的高額費用,請霹靂舞好手陳柏均擔任冰鎮系列產品的代言人,並於同年5月底匯款1890萬元給天熹公司。
泰山公司於5月底完成董事改選,新任經營者就任後,發現陳柏均的代言費遠高於知名藝人、運動員,且合約總價高達3500萬元,天熹公司履行合約前,公司須付超過合約總價一半的款項,才能得到陳伯均提供20小時的服務,認為實在划不來,認詹景超、詹皓鈞涉嫌掏空公司。
泰山公司另外指控,詹景超分別以960萬元、500萬元、1043萬元,聘請律師陳錦璇、田振慶、郭雨嵐處理公司法律事務,薪酬過高但服務內容空泛,事後追討服務內容與時數卻遭到拒絕,同涉嫌掏空。
偵查期間,詹景超辯稱,陳柏均是透過友人介紹,和他見面聽了一些經歷,因他是總統文化獎得主、霹靂舞單項運動主席代表,加上冰鎮紅茶產品很重要,銷售對象為年輕族群,陳柏均之前就海選過街舞代表,很符合需求。
詹景超表示,公司營業規模1年100億元,合約期限為3年,換算代言費1年大概1000多萬,並沒有偏離行情,且當時認為巴黎奧運可以大量曝光,對泰山冰鎮產品有正面幫助,應該是划算的。
檢方認為,陳柏均知名度雖不比知名藝人,但故事正面勵志,還曾擔任過巴黎奧運霹靂舞評審,合約期間,陳拍攝的紀錄片有助於企業提升形象、創造經濟效益,難認泰山受到損害。合約期間,天熹公司以及陳柏均也有拍攝紀錄片,合約是因為經營團隊更換才無法履行,無法用特別背信罪相繩。至於同列被告的3名律師也有提供相關法律服務,認犯罪嫌疑不足,均予以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