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顧問廖嘉紅在臉書粉專「R姐 廖嘉紅-繼承與贈與」中發布貼文,表示在親人逝世後,拋棄繼承就代表繼承人消失,所有扣除額全部蒸發,不是少拿遺產,是把政府給的扣除額整袋丟掉。廖嘉紅指出,如果家人同時符合配偶身分,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中風、失智等),依法可以使用的配除額包含配偶扣除額553萬,以及重度以上身障扣除額693萬。
另外,包含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只要本人是重度以上身障者,每人可以加扣693萬,合計為1246萬扣除額,只要「接受繼承」扣除額全部都在;一旦「拋棄繼承」,扣除額瞬間歸零。
廖嘉紅透露,拋棄繼承可能會導致全家多繳上百萬遺產稅,若遺產稅10%、1246萬扣除額,這樣就會多繳124.6萬;若遺產稅以20%計算,則會多繳249.2萬。廖嘉紅表示,「這些稅本來完全不用繳,而且拋棄不能反悔、不能撤回」。
廖嘉紅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父母,3者只要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就可再加扣693萬,且不只有配偶能扣,身障子女、身障父母也能扣,每一位都能各自加693萬。國稅局公告也寫得非常清楚,「拋棄繼承者,不得列報遺產稅扣除額」,法律沒有模糊空間。
廖嘉紅接著透露3個最常見的誤解,第一個是不要讓媽媽以後再走一次遺產稅,所以叫她拋棄,結果反而害「這一次」就多繳上百萬;第二是媽媽不會花、孩子處理比較快,財產不放在媽媽名下,不等於要讓她喪失扣除額,正確做法是遺產分割協議;第三個是拋棄只是程序、與稅務無關,這是台灣家庭最容易踩的稅務地雷。
廖嘉紅建議,不要叫家人拋棄,先讓家人接受繼承保留扣除額,再簽《遺產分割協議》決定怎麼分,這樣可以保留扣除額、少繳稅,財產分配還可以依照需求調整。廖嘉紅指出,「家人離開後,我們做的每一個決定,都會變成留給下一代的智慧,也成為我們給上一代的尊重。一次對的決定,可以少掉一筆稅、避免一場誤會、也替家人的愛,留下一個最好的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