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高雄一名梁姓家長去(2024)年8月24日下午3時許帶著孩子來到鳳山體育館停車場2號出口旁的兒童遊戲區時,發現一名老翁和老婦竟在遊戲區的滑梯下互相愛撫、試圖上演活春宮,嚇得她趕緊拍照存證並隨即報警。警方獲報後立即趕往現場,初步確認2名老人分別是72歲的蔡姓老翁和67歲冠夫姓的柯陳姓婦人。
警方詢問後,從婦人回答得知,蔡翁曾表示願意付她200元進行性交易,包括觸碰下體等行為;警方調查後,發現蔡翁和夫人這天一同來到位於體育路與立志街口的開放式兒童遊戲區,接著蔡翁先在滑梯下方撫摸婦人的下體,2人還一起褪下褲子,在公共區域裸露下體,蔡翁讓婦人跨坐在他的上方,意圖進行騎乘活春宮。對此,蔡翁在警詢與偵查時皆否認此事,反稱是婦人主動向他借200元吃飯,雙方說法不一。
高雄地院審理後,根據目擊者證詞、現場照片等佐證資料,以及於法院訊問時婦人已坦承犯行,與證人供述相符,事證明確。法院認定蔡翁與婦人具有共同犯意,構成《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共同正犯,2人明知兒童遊戲區為公開空間,卻在白天於溜滑梯下裸露性器官並進行猥褻行為,還讓民眾目睹,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俗,行為明顯不當,最終分別判處拘役40日、25日,得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