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台澎3號海纜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發生斷裂,海巡署當場帶回疑似涉案、有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中國籍船長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3年有期徒刑,檢方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等修正案。
三讀條文明定,故意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三讀條文增訂過失破壞者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