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蕭男與被害女子交往不久後,便發生性行為,去年7月某日,2人為了增進做愛情趣,讓女子矇上眼睛,她完全看不見外界,而蕭男卻趁機擅自以手機偷偷錄下性愛影片。
但側錄過程中,手機不慎掉落地面,意外聲響讓女子察覺異常,質問後蕭男才坦承偷錄,並聲稱「只是想自己看」;女子當下要求蕭,必須立刻刪除,但事後仍感心慌,多次傳訊追問並再度嚴正要求刪除影片。
檢警調查後,以「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罪」將蕭男起訴。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期間他辯稱「雙方合意拍攝」,但法官檢視女子訊息內容及蕭男當時迅速道歉、回覆「已刪除」等言詞,認為不符合意情境;法官指出,若真為雙方同意,蕭男不應在被質疑時立即承認錯誤。
台中地院判處蕭男7月徒刑,被告不服上訴;2審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蕭男事後賠償25萬元,並已達成和解,因此維持原判,給予緩刑3年,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