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為,被告吳叡旻今年3月8日凌晨酒後無照偷開客戶的豪華休旅車上路,更在行經西屯區路口時,高速撞上騎機車的陳姓醫大生,導致陳男傷重不治。吳男已有酒駕判刑前科,這次在5年內再次犯案,構成累犯,因此對本次犯下的兩項罪名均依法加重其刑。
合議庭認定被告吳叡旻的行為嚴重漠視用路人生命安全,他不僅無照駕駛,累積高達17萬多元的交通違規罰鍰皆未繳納。案發當日,被告吳叡旻酒測值超標,仍執意開車甚至闖紅燈,最終釀成陳男死亡、家屬承受永久傷痛,吳男必須負擔全部責任。最令人髮指是吳男肇事逃逸,未對陳男施以任何救護,其「惡害」巨大。
吳叡旻的上述犯行,現行《刑法》規範是對於酒駕致死罪可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肇事逃逸致死罪則處1年至7年有期徒刑。但合議庭參酌警方證詞及相關報告,認定被告吳叡旻在事後確實主動出面投案,查獲的過程符合《刑法》第62條的減刑規定,構成自首,因此予以減刑。這使得刑度在累犯加重後,又因自首因素而獲得減輕。
法界人士指出,近年來法院在酒駕致死案件的量刑方向相當一致。2023年11月,黃姓男子酒後無照駕駛,在彰化伸港鄉路口撞死一名機車騎士後逃逸,國民法庭以被告酒駕、肇逃致死合併判刑8年,其關鍵在於「有和解與被害人家屬態度」,得以從輕量刑。
法界人士認為,醫大生遭酒駕累犯撞死命案,被告未獲得被害家屬原諒,排除和解這個可減輕刑期的緩衝因素後,台中地院國民法庭所作出的10年刑度,基本上落在實務可預期、合理的範圍內,也與檢方的求刑方向一致。被害家屬若仍認為量刑偏輕,可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再行審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