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抗告要法庭直播被駁回 端木正案卻翻盤不得播送
柯文哲爭取法庭直播失敗。資料照片

柯文哲抗告要法庭直播被駁回 端木正案卻翻盤不得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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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4:51:00

記者:

馮茵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向法院聲請法庭直播,北院裁准「法庭錄影、錄音要宣示或公告後才可以播出」,意即同意事後播送,但柯文哲認為,事後播送未堅守審判獨立,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2日駁回,另端木正案件應屬不得公開播送的案件,法庭錄影予以撤銷。
柯文哲與沈慶京抗告主張,法院實施公開播送應該「同步」、「即時」,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於案件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播出,若一律限縮為裁判宣示或公告後之「事後」播送,已逾越母法授權,原審竟依該實施辦法裁定事後播送,顯未堅守審判獨立。
而柯文哲辯護團隊也曾指出,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審理至今,已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已無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總說明所稱的「外洩隱私致難以回復損害之事由存在」,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4項前段提出抗告。
同案被告端木正向高院主張,他涉犯罪名為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屬於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所定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原審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與法有違。
高院合議庭審酌,駁回柯文哲與沈慶京的抗告,並給出理由:
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是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項規定授權所訂立,乃執行法庭公開播送細節性規定之行政命令,核其授權明確,內容亦與法庭公開播送為確保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公平審判權及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之立法目的相符,並未逾越授權範圍,且無違背母法之規範意旨。
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准予公開播送,並敘明事後播送方式適當之理由,核無違誤或不當,抗告人柯文哲、沈慶京之抗告均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端木正部分,應他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7項第4款規定,屬不得公開播送案件,原審依職權裁定此部分公開播送,尚有違誤,故抗告人端木正抗告有理由,此部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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