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認定,郭信良現為台南市議會第 4 屆議員。其於 2022 年規劃開發光電案場,透過其經營的昱峰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王姓男子等人 承租台南市安南區城西段共 13 筆土地。然而,由於未能取得台電饋線容量或電業籌設許可,案場遲未動工,土地一直處於閒置狀態。
2024 年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台南市安南區辦理「和順安居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大營造實際負責人李南翰承攬該工程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外運作業。李南翰為節省應將土方運至合法土資場處理的成本,便向郭信良探詢有無土地可供回填。
郭信良先前曾多次向李南翰調借資金而有情誼,且明知回填土方源自地下室開挖工程,極可能夾雜混凝土塊、磚塊等營建廢棄物,仍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城西段土地供回填使用。
李南翰隨後夥同大公司工地主任徐哲斌、達企業社負責人黃久泰、駕駛蔡政原等人共謀,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至同年 10 月間,將「和順安居工程」產生、未經合法土資場處理的營建混合廢棄物土方,運送並回填堆置於城西段土地。傾倒數量龐大,約達 4萬9372 立方公尺。這些混合廢棄物包含磚塊、混凝土塊,以及疑似塑膠管材、塑膠器具等。
期間,昱峰公司不知情的李姓員工多次發現回填土方內含大量廢棄物,並拍照回報給郭信良。然而,郭信良不僅未即時制止非法行為,反而將相關照片、影像刪除,持續容任廠商非法回填。後續,部分篩選出之大型混凝土塊(約 352 立方公尺),復遭李南翰與黃久泰非法運送至台糖公司出租之土地暫置,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檢方認為,郭信良所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李南翰、徐哲斌、黃久泰、蔡政原等人,則犯同法第 46 條第 4 款前段之未經許可清除廢棄物罪嫌,並為共同正犯。此外,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崴工程有限公司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7 條追究法人刑責。
檢方請求法院審酌郭信良身為民代、曾任議長,本應以身作則維護環境,卻為一己之私提供土地供人非法堆置大量營建廢棄物,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且其犯後態度不佳,始終否認犯行,因此請法院從重量處郭信良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以資懲戒。
此外,檢方請求法院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李南翰、黃久泰、蔡政原等人的犯罪所得。其中,李南翰節省處理費用約新臺幣 296 萬 2,320 元;黃久泰收受運輸費用約 543 萬 920 元;蔡政原收受報酬 2 萬 4,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