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林男向法院提告,檢舉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2名警員(均已調離),於今年8月9日晚間10時許,在南京西路155巷前處理交通糾紛時,明知一輛白色小貨車違規迴轉、抽菸占用斑馬線,卻未開立交通罰單,涉嫌消極不作為,進而構成「包庇、圖利」等貪污重罪。
不過,檢方查明,案發路段並未設置禁止迴轉的交通標誌,警方到場時,小貨車的迴轉行為也已結束,難以認定有具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政不法行為。即便警方是在接獲通報後到場處理,也不能僅因未開單,就推論員警涉有廢弛職務情事。
檢方也強調,公務員涉犯圖利、包庇等罪名,屬於侵害國家法益,「不是個別民眾得以任意指控的範疇」,告發人並非刑事訴訟法所稱的被害人,其檢舉僅能視為告發,而非告訴。
更重要的是,檢方直指,全案偵查過程中,告發人始終未能提出任何客觀證據,僅憑個人主觀感受與對交通法令的理解,就將警方行政裁量結果,無限上綱為刑事不法,顯然與法律要件不符。
檢方認定,交通違規是否成立,仍須回歸現場客觀事實與法定構成要件,不能因民眾對執法結果不滿,就將行政爭議升高為貪污重罪,否則不僅模糊行政與刑事責任界線,也將徒增司法資源負擔。綜合全案事證,檢方認定2名警員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