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委員林明昕說,行政罰跟刑責不同,有顧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因此沒有刑責。網路言論主要是希望避免不斷傳播,《國安法》第4條之一主要是針對網路上,IP在國外、或行為人不在台灣,可能無從抓到他或是無法處罰,但傳播出去的違法言論還是要由數發部進行限制。
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要件要如何判斷,未來須交由法院認定。而對於「公開鼓吹」如何認定,未來民眾在家庭群組中轉傳是否有觸法疑慮,林明昕則強調「都沒有刑責」,行政罰跟刑責是不一樣的,且內政部不會每天沒事就在那邊抓來抓去,「有人來檢舉、確定有此事就處理;沒人來檢舉,機關因各種原因而得知,當然也是會處理。」
政務委員馬永成補充解釋,根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第4條是指有「公開、鼓吹、倡議」,若沒有這些情況,就不在這個條文的規範的範圍之內,「包括鼓吹我們去攻打其他國家,這樣的行為這個言論也是一樣要處罰的」,大家不用太擔心說他會逾越到其他的一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