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19日)公布彈劾案,指許賢德擔任第20屆及第22屆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上對所屬清潔隊員具人事進用及核定的權限,對4起清潔隊員的人事案收受賄賂,金額合計達新台幣280萬元,期約收賄更達360萬元,嚴重敗壞官箴。
另外,許賢德透過望安鄉公所下屬,假借辦理國軍睦鄰經費補助款項下的公益支出活動名義,虛報、浮報採購價額,詐領公款共計19萬7,740元,據以清償其私人債務,或以寄款方式成為私人小金庫等。
提案監委認為被彈劾人許賢德所為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等罪嫌外,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顯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由於許賢德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監察院於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鴻義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