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律師顏紘頤在社群平台 Threads 發文指出,有網友詢問「張文的父母是否需要變賣家產,賠償給受害者家屬?」多數人直覺認為「罪不及家人」,因此答案是否定的,但顏紘頤強調,這樣的理解「並不完全正確」。
顏紘頤說明,依我國現行繼承法制,採取的是「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限定繼承制度。也就是說,繼承人原則上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包括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顏紘頤也指出,法律同時賦予繼承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權利,只要依法行使,就能避免以自身固有財產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賠償責任。
顏紘頤進一步分析,從目前新聞資訊判斷,張文應無明顯的積極遺產可供清償,因此即便其父母依法成為繼承人,若選擇拋棄繼承,或依法主張限定繼承,原則上「不需要變賣自身家產」來賠償被害者。
顏紘頤也補充,只有在「未拋棄繼承,且又喪失主張限定繼承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才可能面臨必須以自身財產清償債務的情形,但實務上並不常見。
在此情況下,顏紘頤坦言,受害者家屬除了各項撫卹與救助外,實際可獲得的多半僅剩「犯罪被害補償金」,目前上限為新台幣180萬元,「很無奈,也很現實」。他也提到,過去三峽重大車禍案中,被害者家屬所面臨的法律現實亦相當類似。
最後顏紘頤提醒,面對突發且難以預測的風險,民眾能做的因應之道,仍是透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尤其是意外險與相關保障,才能在不幸發生時,為自己與家人多留一道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