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時任麥寮鄉長蔡長昆於2020年間得知德商達德集團旗下的創維公司,計畫在麥寮鄉開發陸域風電。蔡長昆為謀取私利,竟利用職務權限發文勒令停工,或以鄉長身分為民爭取回饋金為由,發動地方抗爭。
蔡長昆並透過陳姓友人充當白手套,向達德集團展示其能左右停工決定的影響力,進而勒索「定作管路工程」利益。達德集團因擔心工程延宕一個月將造成虧損嚴重,透過管道與蔡協議,最終以每支風機40萬元、8支風機共320萬元達成「協議」並交付款項。
雲林地院審理時,蔡長昆雖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仍被依違反貪污罪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處5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蔡上訴時強調,其犯案動機是「受人所託」,且相較於施以暴力,其採取陳抗手段已屬「平和」,達德集團是基於經濟損失考量才支付款項。
蔡長昆並提出診斷證明與捐款收據,自陳年邁且飽受糖尿病之苦,對地方有貢獻,且自始認罪節省司法資源。他更舉出前雲林縣議長沈宗隆案為例,指該案獲利更多卻判刑較輕,主張原量刑有失公平,請求酌量減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蔡長昆身為民選鄉長,理應為民謀福、公正廉潔,卻見綠能建設有機可趁便心生貪念,嚴重損害官箴。刑法第59條減刑須有「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環境,但蔡長昆身為一鄉之長,勒索金額高達320萬元,難認有何可憫恕之處。針對比附援引沈宗隆案,法院指出該案罪名與個案情節與本案均不相同,不得任意引用。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原審判決已審酌蔡長昆坦承犯行、繳回所得及素行狀況,量刑並無違反公平與比例原則,因此維持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