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羈押理由是,審酌檢察官提出的羈押聲請書與相關證據,李明峯與楊詠琪皆被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其次,考量到案件仍有諸多細節待釐清,兩人被認定有勾串證人、共犯或湮滅證據的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的羈押要件。
法官進一步審酌,本案涉及公職人員廉潔與消防安全行政的公正性,情節嚴重。在權衡公共利益、犯罪情節,以及被告兩人的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後,法官認為若採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手段,無法有效代替羈押,因此認定對兩人施以羈押確有其必要性。
法院最終裁定李明峯、楊詠琪均應予羈押,並全面禁止接見通信,但被告可抗告。
台南市消防局前局長李明峯擔任局長期間,疑似與消防設備業者勾結,涉嫌收受逾300萬元賄賂,以利業者在消防設備審核或車輛捐贈案中獲取利益。台南地院認為,李明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案被告楊詠琪則涉犯同條例第3條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