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陳科名在擔任新北市議員期間,利用其身分及擔任市議會第三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的職權,負責審查工務局、城鄉發展局等業務。他於2012年至2019年間,接受7家建商請託,透過向相關單位主管施壓以加速核發建照與使照。作為回報,他以妻子名義或隱名投資方式,插股蔡姓業者的土方公司,要求建商將工程交由指定廠商承攬,並從中抽取高額業務獎金。
儘管陳科名在審理期間辯稱,這些資金是投資工程行的紅利或介紹工程的獎金,並非賄賂。但法官認定,這些「獎金」實則是其向政府機關施壓後的報酬,屬於不正利益,且工程行老闆已認罪,證實其說法不足採信。
陳科名曾擔任過近16年的議員,在改制前的台北縣及改制後的新北市均有深厚根基,但因接連爆發貪污案件,於卸任前失去選民信任而落選。在此案定讞前,他已因收受違建業者20萬元賄賂以施壓緩拆,被判刑7年6月並於去年入監。
一審法院重申,陳科名身為民意代表受選民託付,卻未恪守廉潔分際,其行為嚴重傷害議會及政府機關的公益形象,且犯後未見悔悟。最高法院今日認同一、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針對兩案的刑期,未來將由檢方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