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尤姓女子日前返回住處拿取物品,未料趁蕭姓男子坐在沙發上,雙腿平放於沙發椅前之茶几上,以半躺坐姿勢熟睡、無從防備時,持容器盛裝大量熱水,朝其之胸部、四肢潑灑,導致蕭男體表面積百分之50至59之燒傷合併百分之40至49三度燒傷,同時肥厚性疤痕之傷害,經治療3個月才出院。
當天蕭男趕緊脫下褲子,衝出門找里長求救,事後並向法院提告,尤女被檢方依「家暴殺人未遂罪」起訴;不過尤女辯稱,當時於住家一樓廚房切水果時,聽到有熱水瓶破裂倒下的聲音,前往查看時才發現蕭男已被熱水燙到。
法院指出,根據現場照片發現,住家一樓之客廳沙發區域確實有大面積水漬,且自蕭男手術記錄照片、門診病歷記錄單所附照片,與其證稱受傷時之姿勢一致;而尤女未針對現場照片為事發當日拍攝之事爭論,惟針對尤女稱蕭男有精神疾病,可能自行潑灑熱水自傷,基於蕭男所稱「伊當時在睡覺而未親眼看到被告潑我水,否則我就閃開,但在我痛到驚醒時即看到被告等語」,亦足證實尤女當下於蕭男身邊,且僅尤女唯一在場。
法院認定尤女犯案,考量犯後一再推卸責任、犯後態度不好,又未賠償蕭男之損害,蕭男也表示無意原諒,因此一二審法院均將尤女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3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