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不一定要給!律師曝「失敗案例」:雇主恩惠
律師林正椈在臉書發文指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相關法院判決,都將年終獎金排除在工資之外,歸類在「具有恩惠、勉勵性質」的給與,簡單來說,雇主有權限是否要發放年終獎金,並不是義務給付的工資,「透過訴訟主張要求給付年終獎金,多半是行不通的。」
她也舉例,過去才有勞工主張「先前數年都有穩定發放」來爭取年終獎金,遭法院駁回,認為「每年的發放都是雇主歷年的決議,無法因為先前慣例得出雇主有給付義務」。此外,也有勞工主張「應與其他領取相應的年終數目」,也遭法院否決,認為「雇主有權依照個別員工情況決定是否發給年終獎金」。
有例外!律師曝勞動契約「多這句話」雇主就該給年終
不過有一項情況例外,林正椈指出,若勞動契約中明確提及「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且留有書面證據,法院就會認定雙方有相關約定,要求雇主應受契約約束,「若是雇主無故取消年終獎金,此時勞工就有權利要求雇主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