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竹林姓男子2024年10月2日晚間與莊姓友人一同前往某卡拉OK店消費,期間還有店內員工麗麗(化名)一同參與,眾人在店內飲酒作樂,但麗麗卻不勝酒力,逐漸意識不清、步履不穩。不料,林男10月3日凌晨1時50分許,趁著麗麗無法清楚抗拒之際,竟將麗麗攬入該店502號包廂內,對癱軟在包廂沙發上的麗麗雙手環抱,甚至跨坐在其身上,並多次親吻麗麗臉部、後頸,不斷觸摸大腿、胸口及私密處。
林男隨後還兩度抓住麗麗的手,隔著褲子上下摩擦撫摸自己的下體,過程中麗麗幾乎沒有反應,直至後來驚醒才掙扎,並試圖起身離開包廂,卻仍被林男拉扯、不讓她走;麗麗最後成功於凌晨1時56分左右逃離包廂,情緒崩潰的她嚇得躲到休息室哭泣,並向王姓店長求助。王女隨即調閱502號包廂內監視器畫面,確認發生不當行為,並將影像提供給莊姓同行友人,而莊男見狀後更是氣得與林男發生肢體衝突,隨後由麗麗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並依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述等資料,將案件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並由檢方偵查後依《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起訴。不過,林男在審理期間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當時也喝醉,記不清是否有撫摸對方,反而質疑麗麗並未酒醉,自己可能是因為當天未給足小費而被對方「仙人跳」,甚至反控曾被麗麗勒索3萬6000元的和解費。
新竹地緣審理後,勘驗林男提出的錄音檔後認為,內容無法證明麗麗曾向林男索討金錢,因此難以採信林男說法。另外,麗麗自始至終的證述前後一致,且與監視器影像、王姓店長及莊姓友人的證詞相互吻合;反觀林男雖否認犯行,卻又坦承曾親吻、擁抱麗麗,在庭上也承認甲麗麗並未同意其撫摸行為,顯見林男明知麗麗並無性自主意願。
法院指出,林男利用麗麗酒後意識不清、無法抗拒的狀態,對其連續實施多項猥褻行為,侵害麗麗性自主權,行為惡性重大,雖於審理後期與麗麗達成形式和解,但也未能實質彌補麗麗所受傷害。法院審酌,林男過往曾多次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遭判刑,素行不佳,綜合其犯罪動機、手段、麗麗身心受創程度、林男犯後態度及個人背景後,判其有期徒刑1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