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兒少受害者!政院拍板《刑法》修正: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行政院會今拍板,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期時效期間。(圖/行政院提供)

保障兒少受害者!政院拍板《刑法》修正: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現行法規2006年以前所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修法後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期,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刑法》、《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26條、第134條之1修正草案,由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相關修正重點包含,針對性侵害案件,本次修法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同時配合修訂《刑法施行法》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此外,為完善社會安全網、保障受處分人權益,《刑法》修正草案增訂假釋中亦進行監護的「刑中監護」制度;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法律,以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刪除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規定。
另有關《刑法》第211條、第212條修正草案部分,針對特種文書如護照等遭偽造或變造,侵害公共信用較一般公私文書更為嚴重,沒有適用較低刑度處罰的必要,故刪除現行規定,依各文書本質適用,並調整刑度,使法院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針對侮辱公務員部分,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正侮辱公務員罪須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範圍內才成立犯罪,另考量近年藉由網路或深偽之技術名譽權遭侵害程度更為重大,故新增加重處罰規定,以遏止犯罪,並完整保障民眾名譽權及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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