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查行蹤竟偷裝追蹤器!徵信業者判刑3月
根據判決書,北部一名女子小芸(化名)發現丈夫阿全(化名)與一名女子來往甚密,甚至被對方提出離婚,於是決定在2023年9月間,委任徵信業者蘇姓男子調查阿全的日常行蹤。雙方最初約定只在公開場合「實地跟蹤」,沒想到蘇男為了便利、節省人力成本,竟未經阿全同意,也未告知小芸,就擅自將GPS追蹤器裝在阿全車子後方保險桿內,透過手機APP即時接收追蹤器回傳的定位資訊來掌握卓阿全行蹤。
阿全後來發現車子疑似被裝了異物,調閱停車場監視錄影畫面後,最終發現蘇男在2023年10月2日晚間10時29分許前往車輛取回該具追蹤器,這才驚覺自己長期遭定位監控,氣得他將小芸和蘇男雙雙告上法院。
對此,蘇男在庭上坦承,他起初提到要裝追蹤器在阿全車子時,確實曾被小芸提醒阿全相當機警:「之前她有找其他人,阿全已經很有警覺心,如果會發現的話就不要裝」,最後改成「用跟的」;蘇男也坦承,自己是為了貪圖方便才在接下委託後裝設追蹤器,小芸並不知情。蘇男表示,當天前去取回追蹤器時,發現追蹤器曾被移動過,為此也趕緊告知小芸:「我跟他說這是我自己裝的,阿全可能發現了。」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蘇男自白,以及阿全與小芸的證述、監視畫面、對話錄音內容都有吻合,足認犯行成立,蘇男未經同意而以GPS追蹤他人行蹤,顯然已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非公開活動」。法院審酌蘇男動機、手段、侵害隱私程度,以及其曾有妨害秘密前案紀錄,並考量他坦承犯行,最終依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判其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正宮獲判無罪:未證明知情或指示裝設
至於小芸的部分,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她曾與蘇男達成裝設追蹤器的合意,或知悉蘇男的違法行為而制止,且根據雙方對話錄音顯示,小芸在委託蘇男前就已對使用追蹤器產生疑慮,因此要求蘇男改以實地跟蹤的調查方式;且在調查期間仍多次提供阿全可能外出的時間與方向,顯見她並不知曉蘇男早已可透過定位直接掌握行蹤,最終判決小芸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