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該名女子自2023年10月起前往新北市某按摩店消費,因覺得吳姓按摩師技術不錯,先後七次指定由他服務,過程均未出現異狀。然而在2024年1月28日再次預約按摩時,情況卻急轉直下。
當天療程進行約半小時後,吳男要求女子改為正躺,隨後從頭部、頸部一路按摩至胸前,並將手伸入衣物內,直接觸碰並按壓胸部。接著吳男又向下撫摸腹部,甚至動手褪去女子外褲,聲稱「這樣比較好按」,隨即觸碰大腿內側,並將手指伸入內褲碰觸私密部位,還試圖進一步脫去內衣褲,所幸女子即時制止。
不僅如此,在按摩結束準備離開時,吳男還拉住女子的手,將其引向自己大腿部位,暗示該處因車禍受傷「有腫脹」。女子當場受到驚嚇,後續在店內泡腳時,立即上網搜尋與按摩性騷擾相關資訊,但因顧慮丈夫正值轉職階段,加上自認蒐證不足,當下未選擇報警。
直到約兩個月後,丈夫開車行經該按摩店,隨口詢問為何許久未再前往消費,女子才低聲表示不願再去,並形容該按摩師行為怪異,「那位按摩師有點變態」。在丈夫進一步追問下,她才含淚說出當日遭遇,夫妻隨即前往警局報案。對此,吳姓按摩師在庭上辯稱,自己是視障人士,無法精準判斷對方衣物位置,相關接觸屬於無意間發生。
然而法官認為,吳男從事按摩工作多年,對人體結構及相對位置理應十分熟悉,加上被害人對事發過程與觸碰部位描述清楚且前後一致,認定其說法不足採信。
法院認定,吳男係利用按摩職務之便,對接受服務者進行猥褻行為,已構成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