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血拚帶回國「這樣做就違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每逢長假前夕,常有民眾規劃出國採購藥品或醫療器材,卻誤以為可帶回國後上網轉售牟利。衛生局提醒,旅客攜帶藥品入境須遵守「不超量、不轉售、不代購」三不原則,並僅限個人使用,嚴禁透過蝦皮、臉書社團或LINE群組等平台販售。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未具藥商資格而擅自販售藥品,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可依同法第92條裁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販售或意圖販售未經我國核准的藥品,還可能觸犯刑事責任。
隱形眼鏡、OK繃也列管 網路販售恐挨罰百萬
隱形眼鏡與OK繃等醫療器材,也是民眾常誤踩法規的項目。北市衛生局指出,具視力矯正功能的隱形眼鏡屬第2等級醫療器材,依法僅能由取得許可的實體通路販售,若未經許可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未具醫療器材商資格即販售者,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可依同法第70條裁處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屬意圖販賣而輸入未經核准的醫療器材,亦可能涉及刑責。
出國買藥、隱形眼鏡、OK繃,帶多少回台才不會觸法?
- 非處方藥:每種最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得超過36瓶
- 處方藥:最多6個月用量,需附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 管制藥品:需附處方箋,不得超過處方箋所載合理用量(最多6個月),另應避免購買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
- 中藥材:每種最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 中藥製劑: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得超過36瓶
- 隱形眼鏡:單一度數最多60片,同一品牌最多2種不同度數
- OK繃:合計不得超過60片
- 錠狀或膠囊食品:每種最多12瓶,合計不超過36瓶
- 一般食品:價值1000美元(約3.1萬元新台幣)以下,總重量6公斤以內
- 化粧品:玻璃安瓿(AMPOULE)依法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若自國外購買自用,須事先填好「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經食藥署核准才能帶回國
- 一般藥品郵寄:須向食藥署申請,管制藥品禁止郵寄或快遞
國外化粧品轉賣也違法!1縣市市去年就罰了63件
隨著疫情後出國旅遊人數明顯成長,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也發現,部分民眾自國外購入化粧品後,回國於網路平台轉賣,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高市衛生局統計,僅僅是2025年就查獲違法販售化粧品案件63件,裁處總金額達99萬5千元。
其中以化粧水、化粧油及面霜乳液類違規案件最多,共28件,累計裁罰51萬1千元;其次為沐浴乳與洗髮乳13件,裁罰16萬元,另包含唇膏、香皂、指甲油等品項。衛生局提醒民眾,若未依規定辦理產品登錄及標示即販售化粧品者,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共同呼籲,民眾出國前可先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食藥署網站相關規定,牢記「僅限自用」原則,避免因一時貪圖便利或心存僥倖,誤觸法律紅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