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判決書指出,悠遊卡電子錢包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100元時,無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及由持卡人簽名,即可透過設備自持卡人於發卡銀行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自動加值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電子錢包內。
楊男就是利用這個方便的功能,拿著這張撿來的悠遊卡,在原主人張男的信用額度內,多次自己和拿給別人儲值到悠遊卡電子錢包內,獲得不法利益。直到這張悠遊卡的主人張男接獲通知,發現悠遊卡遺失並遭人盜刷,才報警處理。
警方受理報案後查出,楊男在撿到悠遊卡大約7個月內的時間內,總共盜刷了333次,總金額高達25萬6500元,隨即循線索逮捕楊男。楊男到案後坦承自己的犯行,被依侵占遺失物罪、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及侵占遺失物罪等罪判刑,處拘役50天、9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沒收或追徵25萬6500元犯罪所得。
另外,失主張男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楊男沒有出庭,所以法官直接判楊男需賠償25萬6500元,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