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依雙方協議離婚的調解筆錄,高男應在2024年6月30日前先給付100萬元,剩餘70萬元則自同年7月1日起,在每月20日前給付2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共給付前妻藍女170萬元。
沒想到在調解成立後,高男竟想賴皮,直到2024年7月1日,都沒有先給付第一筆100萬元,並在即將遭受強制執行前,將自己名下位於樹林區的2筆土地以及土地上共4筆房產,全數已贈與方式轉移給自己的姑姑,使自己名下財產僅剩1輛機車及1部汽車,價值也不足以支付應給付給前妻的數額。
藍女得知後對高男提告,經檢方起訴後,高男於法院審理時,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高男明知應依調解筆錄履行,竟為阻礙前妻追償債權,逕自處分其財產,所為應予非難,一審依損害債權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