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館長陳之漢遭到昔日戰友李慶元、特助小瑋、總監吳明鑒爆料,館長曾要求小瑋拍下體照給館長夫妻助興,還要求小瑋跟館嫂發生性行為,導致小瑋飽受精神壓力。
對此,館長第一時間澄清,透露當時跟老婆沒有性生活,也沒有逼迫小瑋,他強調「沒有叫小瑋X我老婆,那時是在跟我老婆開玩笑的情趣」。同時也反控遭到小瑋情勒、恐嚇多年,3名爆料者拿走公司幾千萬,怒嗆「現在離開公司,直接開除掉,大家來打官司法院見」。
事實上,這起事件涉及職場性騷擾,新北市勞工局透露,去年12月3日小瑋提出申訴,案件隨後進入審議程序,不過12月26日召開審議會議時,發現小瑋當時在公司登記身分為「負責人」,並非一般受雇勞工,因此不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對象的要件,基於這個理由,認定本案不構成職場性騷申訴案件,裁定申訴不成立。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對象是雇主、受雇者的職場關係,如果當事人不屬於受雇勞工,就難以適用該法。本案並非針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是基於身分資格未符合法律適用範圍,最終做出申訴不成立的決定。不過,有律師表示,若當事人認為相關言行涉及性騷擾,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法律途徑,向地檢署、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