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前年5月間,透過IG認識小花,雙方進而交往,也因此得知對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女子,竟還在8月間,於對方新竹縣關西鎮的住處發生性行為;此外,曾男自2人交往開始,陸續傳送「先看奶」、「還有鮑魚」、「我要看奶還有鮑魚」、「奶跟鮑魚呢」等訊息,誘使對方自拍穿著胸罩及以手遮乳頭的照片共5張。
後來小花母親得知此事後,請小花的表姊與曾男聯繫,要求2人分手,沒想到曾男竟傳送訊息表示,「我不能保證不外流他的照片就這樣(但只要不告我就絕對不會外流),簡單來說就是直接撕破臉但我不希望發生這種事」作為恐嚇手段,令小花母親心生畏懼,而向警方報案提告。
曾男到案後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遭警方移送、新竹地檢署起訴,新竹地院一審依《刑法》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等罪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50天及有期徒刑1年6月,且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但法官審酌曾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小花父親達成30萬元和解並已履行15萬元,亦無相關前科,認為曾男頗有悔意,因此各罪刑責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不得再與小花有所聯繫接觸、履行剩餘賠償金額等,若有違反將撤銷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