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內容,2023年11月間,梁軒安與員工及簽約藝人共同參加活動。期間梁男以帶路為由,將身兼其私人特助的簽約女藝人帶進房間,隨即將人推倒在床。儘管女方多次哭喊「不要」、「為什麼要這樣」並奮力掙扎,梁男竟動手掐住女方頸部並掌摑毆打,以暴力壓制方式強行性交得逞。
開庭時,梁男坦承發生性關係,但堅稱雙方是「交往關係」且為「合意性行為」,辯稱隔天兩人仍正常互動出遊。然而,法官調查發現,有證人指證案發翌日見到被害人「頸部有明顯瘀青」且當場哭泣,表示發生了「不願意的事情」;另有數名證人證稱被害人曾哭訴遭梁男「硬上」,語氣極度沮喪。
關鍵LINE對話還原 數位採證成鐵證
此外,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成為定罪關鍵。被害人曾傳訊質問梁男:「那天你打我巴掌、掐我」、「你那次射進來」等語,梁男面對質問僅以閃避、沉默或傳送無關內容回應,事後甚至刪除對話紀錄。檢方透過數位採證還原紀錄後,法官認為若非事實,被害人不可能反覆以具體細節質問上司,判定梁男說詞不可信。
合議庭指出,梁軒安身為公司負責人,利用權勢不對等關係滿足私慾,且徒手掐頸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恐危及生命,惡性重大。考量梁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試圖干擾證人,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極為惡劣。
法官特別在判決中聲明,被告在一審期間無視客觀證據,浪費司法資源,若上訴後才坦承犯行,難認有真誠悔意,不應給予減刑,以維持法紀。
事實上,梁軒安並非僅涉此案,他在2024年間先後遭曾姓女子控告騙財騙色與詐欺,隨後又被蔡姓女歌手提告於工作出差期間施以強吻及暴力性侵,相關案件目前仍在偵辦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