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指出,呂男與前妻離婚後,女兒的監護權歸母親所有。2024年11月21日下午,呂男為了脫除身上的竊盜官司,竟不顧女兒意願,擅自前往桃園區某安親班將人載往其位於龜山區的住所。隨後,呂男透過通訊軟體傳訊給前妻威脅:「妳先去警局撤告,女兒才會高高興興跟妳回家」,甚至在電話中恫嚇若不從,就別想見到孩子。
當時年幼的女兒被反鎖在屋內,由於呂男住處的第一道門鎖位置過高,6歲的孩子根本無法勾到,第二道則需指紋或密碼才能開啟的電子鎖。當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時,隔著大門能聽到女童在屋內崩潰大哭、不斷敲門求救,場景令人心碎,而呂男卻一度與警方對峙,絲毫不顧女兒受到的心理創傷。
桃園地院審理時,呂男雖坦承犯行並與前妻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為呂男僅因私人恩怨,就將親生骨肉當成訴訟談判的工具,不僅嚴重侵害兒童的人身自由,更對年幼孩子的心靈造成難以抹滅的陰影。
最終,法官考量其行為手段惡劣,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6個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另依恐嚇罪判他4個月徒刑,這部分可以易科罰金,要這名失職的父親為其衝動行徑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