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檢警去年11月26日接獲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轉報受害人家屬的「跨海求救訊息」,稱2名泰籍女子入境後遭控制行動自由及強迫從事性交易,檢警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偵辦,並在當天立即掌握被害人位置,成功救出2泰籍女子,並逮補負責監控的李姓嫌犯到案,警詢後聲押李嫌獲准。
檢警後續擴大追查,發現尚多名擔任指揮者、監控者、馬伕、整理房務、提供飲食或攬客等工作的嫌犯涉案,經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與內政部移民署合作,分別在去年11月28日、12月19日及今年2月22日,於桃園機場拘提企圖潛逃出境的3名嫌犯到案。
在檢警偵辦期間,1名葉姓嫌犯聞風潛逃出境,但遭仍遭專案小組掌握行蹤,並於2月1日葉嫌返國入境時,將其拘提到案,警詢後4嫌均遭裁定羈押禁見;檢警經搜索4處姓交易地點,查扣監視器影像、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犯罪所得37萬餘元等證物,並經數位鑑識還原,勾稽比對主嫌柯男等人犯罪過程之聯繫暨分工紀錄,分別於今年1、2月間將柯嫌等4人拘提到案,除1詹姓嫌犯外,其餘3人亦遭羈押禁見。
檢警調查發現,該集團不僅控制被害人行動,強迫賣淫牟利外,更在被害人生理期來時,逼迫服用停經藥物後繼續接客,惡行重大,檢察官痛批9嫌毫無尊重人性尊嚴及性自主權之觀念,除依法起訴外,更向法院具體求處7年至11年6月不等之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