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判決書中詳細列出量刑理由,痛批柯文哲身為台北市前市長,卻未能守法自律,濫用市長權力圖利財團,代價由全民承擔。法官指出,柯任台北市長期間,為冀求財團支持,收受210萬元賄賂,違法給予京華城20%容積獎勵,使該公司獲得逾百億元的不法利益,犯後又態度惡劣,拒不認罪。
法官特別強調,濫行增高容積會造成環境污染、交通壅塞及空間擠壓,這些「外部成本」最終是由未享有獎勵的全體市民共同承擔,柯文哲此舉嚴重損害政府聲譽與公信力。
掏空政治獻金部分,法官認為,柯文哲視公款為「私用資金庫」 在量刑考量中,抨擊他身為政黨主席,本應知悉政治獻金的公益性質,卻將他人捐款600萬元挪為己用,更以商業交易的外衣,掏空柯文哲及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共6000萬餘元,甚至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餘元支付競總員工薪資,將公益財產淪為個人的「恣意私用資金庫」,所為甚有未當。
此外,柯文哲在被搜索時,撕碎便條紙,後又自承紙上內容為其所書寫:「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且在遭查獲以來,自始至終否認犯行,另法官痛批:「足見其犯後完全未能正視己身錯誤之態度,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且因此嚴重耗費有限司法資源。」因此也成為重判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