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北院裁定黃呂錦茹羈押禁見 法官認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中)捲入罷免幽靈連署案遭羈押禁見。鄒保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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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北院裁定黃呂錦茹羈押禁見 法官認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

2025/04/25 15:05:00

記者:

馮茵

攝影:

鄒保祥

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捲入罷免幽靈連署案,日前遭台北地檢署聲押,台北地方法院開庭後,19日裁定黃呂錦茹無保請回,北檢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北院今(25日)早上10點重開羈押庭。經過數小時庭訊,下午1點多裁定黃呂錦茹羈押禁見。
黃呂錦茹19日獲無保請回,當時北院裁定理由是,檢察官羈押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以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不能只因為她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測她和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有共同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的犯罪嫌疑,因此認定黃呂錦茹的犯罪嫌疑不足,駁回檢察官提出的聲押,當庭釋放。對此,北檢不服提出抗告。
高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雖然原審以黃呂錦茹罪嫌不足駁回檢察官的羈押聲請,但綜合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之供證、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黃呂錦茹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則被告是否罪嫌不足,尚有研求餘地,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不得再抗告。
黃呂錦茹今早近10點現身法院時,面對媒體提問僅露出淺淺微笑,沒有回答。經過數小時庭訊,北院裁定黃呂錦茹羈押禁見。
關於裁定結果逆轉的原因,北院指出,綜合檢察聲請抗告提出的證據資料,法院判斷的基礎已和19日聲押時有所不同,因認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黃呂錦茹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
法院斟酌比例原則,認為確保後續偵查、審判之順利進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黃呂錦茹自114年4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出版時間:1315
更新時間:1455

★《鏡報》提醒您:此新聞報導之偵辦進度與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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