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邱明治於2025年 10 月 2 日施用毒品後,因情緒控制不佳萌生殺人念頭。他先是在街頭盯上落單的國小女童 A,持刀猛刺其頸部及胸部,所幸女童拚命抵抗並逃往超商求救。
邱男並未就此罷手,隨後轉向攻擊欲幫忙報案的路人 B 男,導致 B 男腹部、胸部受重創,出現氣血胸與肝臟裂傷。隨後,邱男又盯上在現場驚嚇奔逃的另一名女童 C,持刀刺向其胸口導致大片血胸。所幸在安親班老師與熱心民眾的搶救下,三名被害人經緊急送醫後均倖免於難。
庭審期間,辯護方曾提出精神鑑定相關爭議,但合議庭調查發現,邱男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還能與警方對峙拒捕,且在偵訊中能清楚敘述犯罪動機。法院認定,邱男雖有情緒調控問題,但在案發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並未消失或顯著降低,因此不適用刑法第 19 條之減刑規定。
法院審酌,邱男曾於2016年因殺人未遂案服刑,直至2025年 3 月才出獄,沒想到出獄不滿 7 個月就再度於光天化日之下隨機殺人。合議庭認為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惡性重大,屬累犯應加重其刑。
法官在判決中強調,邱男隨機攻擊無辜學童與平民,手段極為殘忍,不僅對被害者造成永久身心創傷,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雖然邱男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致歉,且因被害人倖存屬「未遂犯」依法得減刑,但考量預防犯罪及社會安全,合議庭決定在法定 30 年上限內,重判其 29 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