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管委會指控陳男明明身為該棟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但是從2018年4月至2024年8月都沒有按時繳納大樓管理費,總共77期,金額已經超過新台幣259萬元,所以決定對陳男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陳男出庭抗辯,說自己不繳管理費是有正當理由的,他說大樓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原規劃為42個停車格,管理費之計算應以停車位42格作為管理費計收之標準,但管委會卻以大樓坪數計算管理費,非常不合理。
陳男還說,管理費屬「定期給付」,適用5年時效,早期欠款就不得請求。陳男還加碼爆料,指控大樓有違建,導致停車場無法使用,害得他預期的收益損失了,應該拿來抵銷管理費。
不過,法官當庭針對陳男的控訴逐條回復,認為大樓管理費分為「按坪數計算」與「停車管理費」兩種。陳男名下建物總坪數約797坪,應依坪數計算管理費,而非以停車格數計算,陳男的指控根本是混淆兩種不同計算方式。
至於陳男提出的「早期欠款就不得請求」部分,法官認為管委會請求的管理費,適用《民法》5年請求權時效,由於管委會先前聲請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無法中斷時效,僅能認定2019年9月11日至2024年8月共60期管理費有效,總金額新台幣202萬4180元。
最後,陳男說大樓違建害他收益損失部分,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大樓在陳男購買之前就已經不能當停車場了,所以跟管委會無關。所以,陳男必須支付新台幣202萬4180元給管委會,且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為止,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