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指出,黃取榮圖謀個人經濟私利,為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在臺物色、接觸、吸收國人,藉以刺探、收集我國政府機關的機敏資訊而長期發展組織,獲利約計已逾新臺幣600萬元之不法利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請從重量刑,並建請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以上之刑,並沒收其犯罪所得607萬7,500元。
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報請高檢署及臺北地方檢察署共同指揮偵辦,案經偵查終結,於今(1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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