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王男自2014年起於彰銀北投分行負責櫃檯業務,同年4月,張姓客戶因存摺遺失前來辦理掛失,王男見機不可失,在空白存款支領單上,預先蓋上張男的印鑑。
此外,王男先前得知廖姓女客戶欲結清帳戶,卻未依規定辦理銷戶,反而保留廖女帳戶作為洗錢人頭。同年5月間,王男分兩次利用盜蓋的印鑑,從張男帳戶挪用共15萬元至廖女帳戶,事後再持提款卡分批領現。
食髓知味的王男,於同年10月間變本加厲,這次連印鑑都不蓋,直接在支領單上偽造張姓客戶的簽名,再度挪用13萬2千元。張姓客戶事後發現帳戶金流莫名出現多筆異常交易,憤而向北投分局報案,才驚覺銀行的「銀行窗口」就是竊賊。
王男在偵訊時對罪行坦承不諱,並在事發後陸續匯款43萬餘元歸還張姓客戶。檢方認為,王男身為銀行職員,卻違背職務、利用專業遂行犯罪,雖然已繳回所得可建請減刑,但行為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以及刑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