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戶在社群貼文表示,入住初期由友人代辦租屋,未清楚車位位置,期間也未接獲任何勸導或提醒,直到事後才被通知違規並出示監視器畫面,開出高達27萬5000元費用,質疑社區未先行告知即高額開罰,程序與比例原則皆有爭議。
事件曝光後引發討論,不少人認為管委會並非行政機關,是否具備裁罰權限存疑,相關費用應回歸契約或由法院認定。對此,社區物業強調,住戶入住前皆簽署同意遵守規約,違停收費標準明確,但考量非故意違規與實際情況,金額調整為9000元,並由房東負擔,法院已於今年1月底判決確定,全案暫告落幕。
律師陳頂新認為,目前依照我國法官針對社區規約針對住戶違規行為的罰款效力,有兩種見解,第一種認為因為私法自治,除非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都該肯認規約效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做成決議,就能拘束所有住戶。
第二種認為必須得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能拘束所有住戶。如採取第一種見解,則多數決的規約,就住戶違規行為罰款,是有法律效力的,住戶應該要繳納罰款。
陳頂新強調,由於這個罰款的性質,在法律本質上屬於「違約金」,如果個案中所訂立的違約金金額過高、不合理,法官也可以依照民法第252條的規定,減少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