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時,邱姓警員在路口進行臨檢勤務,眼見王男騎乘無燈號、車牌模糊的改裝重機,立即上前示意停車。不料王男卻突然加速,重機猛地朝他方向衝來,邱警根本閃避不及,整個人被撞倒在地,隨後被送醫救治。
事後王男不僅未出面道歉,還缺席檢方安排的調解程序。直到案件上訴後,他才與邱警達成和解,承諾分期賠償傷害損失。法官審酌其坦承犯行、無重大前科、收入不高且生活清寒,在量刑區間內仍予以從輕處斷,但以7月徒刑取代原審6月徒刑,藉以表達法院對暴力妨害公權力行為的明確態度。
判決並指出,司法者應警惕自身判決所帶來的社會示範效應,若駕車衝撞員警僅獲6月以下徒刑,甚至有緩刑空間,無異於鼓勵嫌犯暴力抗法、鋌而走險,因其所付出的成本過低,將使員警在執勤時面臨更高人身風險,「誠屬司法量刑實務不可忽略之負面社會影響」。
依判決,王男緩刑2年間須接受4小時法治教育並接受保護管束,若違反和解付款或教育義務,檢方可聲請撤銷緩刑、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