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主張,相關單位在災前預警與防洪措施上均有疏失,包括未及時評估堰塞湖潰決風險、對下游堤防承載能力準備不足,以及在已知洪峰流量可能遠超防洪標準的情況下,僅以臨時太空包加高堤防約1公尺,未進行更完整的加固或封堵工程,導致洪水溢流釀成重大災害。
代理律師:三方皆可能存在責任
代理律師指出,依國賠法規定,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損害,政府應負賠償責任,認為水利署負責河川與堤防管理、林保署負責堰塞湖監測與處置、地方政府則涉及疏散與應變作為,皆可能存在責任。
各機關皆否認疏失
然而各機關皆否認疏失,並以「天災與不可抗力」作為主要拒賠理由。水利署表示,災前已依專家評估進行堤防加高、封堵開口堤、疏濬及相關防洪整備作業,且洪水規模已超過原設計保護標準數倍,短時間內難以再提升防洪能力,認定已採取必要措施,災害屬極端天候事件。
林保署則指出,自堰塞湖發現後即持續監測並研議處置方案,但因地形偏遠、運輸困難及工程規模龐大,無法在溢流前完成全面處理,因此只能以預警與下游防減災為主要手段,認為事故不構成可歸責之管理疏失。
縣府仍在進行國賠審議
光復鄉公所與花蓮縣政府部分,則涉及疏散應變與地方防災決策問題,其中鄉公所相關人員已遭檢方起訴,縣府目前仍在進行國賠審議。
此外,受災家屬與自救會已多次向中央與地方陳情,盼比照重大交通事故賠償模式,透過特別條例或專案方式處理賠償爭議。不過目前各機關立場仍分歧,後續將進入進一步法律攻防與審議程序。


